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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立公司可以转让股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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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立公司股权可以转让,但是若是公司确认不能成立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立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的债务由所有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公司法规定的连带责任有哪些内容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3、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5、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6、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7、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8、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9、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法中对发起人有什么规定

发起人的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是哪些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导致公司丧失法人身份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起人的非货币价值显著低于公司定价额的,由该出资方承担补足责任,其他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等。

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

1、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2、恶意逃避债务;

3、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足的补足;

4、抽逃出资;

5、一人公司的债务;

6、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7、股东有限公司发起人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8、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

9、公司未设立成产生的费用和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规禁止或者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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