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湓教育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转账时备注“借款”一定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吗

转账时备注“借款”一定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吗

来源:朝湓教育网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会关注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借贷合意以及实际转账情况。当双方就借贷合意产生分歧时,原告提供转账凭证仅能说明其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且该凭证附言虽标明“借款”,但仅为单方备注,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因此,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其他债务并提供证据证明的,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会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双

法律分析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会重点关注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借贷合意以及实际转账情况。当双方就借贷合意产生分歧时,原告提供转账凭证仅能说明其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且该凭证附言虽标明“借款”,但仅为单方备注,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其他债务并提供证据证明的,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未就借贷关系成立进一步举证时,会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双方当事人的熟识程度、款项是否具有特殊意义、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经济能力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合意与事实是否存在。

律师补充:

民间借贷的成立要件有两个:一是双方有借贷合意,多以借条为载体;二是出借方已实际向借款方提供款项。两个要件均需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只要其中任一构成要件缺乏证据证明,就面临借贷事实的不确定问题。在仅有转账凭证,缺乏借贷合意证明的诉讼案件中,借贷关系能否成立,取决于被告对此抗辩的有效性、合理性,如被告提出抗辩并提供充分证据,原告未进一步举证,则原告承担不利后果;如被告提出抗辩但未能提供证据,则被告承担败诉风险。

因此,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不仅应留存转账凭证,更应对借贷合意明确表示,通过打借条、要求提供担保、寻求第三方见证等方式将相关证据予以固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拓展延伸

转账凭证是银行业务中的一种重要凭证,用于证明资金的转账和收付。要使转账凭证具有证明力,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内容真实:转账凭证的内容应当真实反映资金的转账和收付情况,包括收款方和付款方的名称、账号、转账的金额、转账的时间等信息。如果转账凭证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就可能导致证明力不足。

2. 签字或盖章:转账凭证上需要有相关人员的签字或盖章,以证明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签字或盖章可以是授权代理人签章、授权代表签名,也可以是经手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3. 注明日期和金额:转账凭证上需要注明转账的日期和金额,以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果日期和金额有误,可能会影响证明力。

4. 签名或盖章:转账凭证上需要有相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以证明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签名或盖章可以是授权代理人签章、授权代表签名,也可以是经手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综上所述,转账凭证要具有证明力,需要满足内容真实、签字或盖章、注明日期和金额、签名或盖章等条件。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转账凭证才能够被作为有效的证明文件。

结语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会关注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借贷合意以及实际转账情况。原告提供转账凭证仅能说明其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且该凭证附言虽标明“借款”,但仅为单方备注,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因此,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其他债务并提供证据证明的,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民间借贷的成立要件有两个:一是双方有借贷合意,多以借条为载体;二是出借方已实际向借款方提供款项。两个要件均需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只要其中任一构成要件缺乏证据证明,就面临借贷事实的不确定问题。因此,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不仅应留存转账凭证,更应对借贷合意明确表示,通过打借条、要求提供担保、寻求第三方见证等方式将相关证据予以固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三条 人民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