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行为的效力取决于是否有合法授权。根据《民法典》规定,代签行为需经被代理人追认。若未追认,行为无效。被代理人有权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追认代签行为,否则视为拒绝追认。代签行为未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可撤销,但需通知。未被追认的代签行为,善意相对人可要求履行债务或赔偿,但赔偿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的利益。相对人知晓或应知行为人无权代理的,双方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送货单上不是本人签,但是是授权他人代签的或者事后追认的,其代签行为有效;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合法授权,则代签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拓展延伸
法律上对于他人代签送货单的效力如何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送货单上非本人签名的情况下,其效力可能存在一定的。在商业交易中,一般要求货物的接收方亲自签收,并确认货物的完好无损。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接收方无法亲自签收时,代签可能被视为有效。但是,代签的有效性仍然取决于多个因素,如代签人的授权情况、双方之间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因此,对于他人代签送货单的效力,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建议在商业交易中尽量遵守双方约定并保留相关证据以确保合法性。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代签行为的有效性取决于是否有被代理人的合法授权。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代签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予以追认,否则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未被追认的行为,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并有权要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然而,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如果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和行为人需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