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收监的条件及提供虚明文件罪的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而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明文件,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或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或虚构数额超过100万元且占实际数额30%以上,或涉及索贿、重复违法等情节,应立案追诉。
法律分析
一、哪些情况应当适用缓刑缓刑收监的条件
1、应当适用缓刑的情况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满十八周岁、怀孕的妇女、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等条件的。缓刑收监的条件应当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了相关的规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提供虚明文件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虚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在提供虚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二)两年内因提供虚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明文件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且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提供虚明文件的中介组织人员,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达到十万元以上,或虚构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此外,索取或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两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且再次提供虚明文件的,也应追究责任。对于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样应予以追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八十条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适用逮捕措施。人民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