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非法集资要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根据法律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乡镇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上级地方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