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但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项目;一万元是以符合“数额较大”项目来处理,根据《刑法》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