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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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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管辖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管辖。

2、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的提出时间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记入笔录。申请人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要包括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请求以及阐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请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4、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证据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精神家暴也是属于家暴的一种,只要当事人的精神或者是身体受到了很大的伤害,那么就可以申请保护令,也会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从而可以更好的惩罚家暴的人,所以,自己的权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来保护。

一、遭遇家暴如何处理最好

首先,一定要及时报警和就诊,报警记录和病历都是将来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其次,可以向当地居委会、妇联、亲友求助。

1、受害人首选向机构报案,机构会及时出警、制止暴力,并协助受害人就医检查。

2、受害人也可以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起诉离婚、并请求判令对方给予损害赔偿

3,受害人也可以向自己或对方单位、当地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机构投诉或反映,请求帮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机构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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