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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保迁出怎么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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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办理材料

转出:

参保职工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原件,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原件和参保职工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复印件。

转入:

1.企业转出的职工

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⑵《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原件1份。

2.转出的未就业随军配偶

⑴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⑵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原件1份。

3.临时账户保险关系归集至京的职工(本市户籍或待遇领取地为北京的职工)

⑴《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原件1份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⑵《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原件1份。

4.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接收

⑴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⑵《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1份。

办理流程

转出:

材料齐全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出具缴费凭证,职工凭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以后环节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社保经(代)办机构联系直至办结。

注意事项

1.申请办理过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其手续应全部办结成功。

2.当月减员后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的,需确认当月社保缴费已经记账后方可办理。

转入:

社保经(代)办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根据不同业务需要,生成《联系函》,以后环节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直至办结。

注意事项

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中财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七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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